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傣族、佤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且应当有傣族、佤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