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傣族、佤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且应当有傣族、佤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