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