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