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