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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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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