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承包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作宅基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有农(林)场土地资源的管理,土地利用纳入自治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