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配备领导干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哈尼族、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名额,并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和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的世居少数民族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当地的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