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彝族、傣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有哈尼族、彝族、傣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