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