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规划、环境保护、水、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公安、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房地产、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供水、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