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自合同约定的交纳水费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催告。用户经催告逾期三十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照规定交纳全部拖欠水费及支付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十八小时内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