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