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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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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已废止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资源的义务,有对浪费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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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