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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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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发布本地区资源利用状况公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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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