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第五章 优惠待遇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对资源节约社会效益显著但微利或亏损的项目,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以青岛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及其他资金予以扶持。奖励与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