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对资源节约社会效益显著但微利或亏损的项目,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以青岛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及其他资金予以扶持。

奖励与处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