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第二章 能源使用管理/第一节 能源使用基础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年耗能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开展能量平衡工作,定期提交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