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第一条已修改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对外交往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5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