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不按照兵役机关的要求组织本单位达到服兵役年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三)帮助达到服兵役年龄男性公民逃避兵役登记或者帮助应征公民逃避征集的;

(四)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

(五)在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或者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拒不接收部队按照规定退回不合格新兵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录用或者录取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就业、就学的;

(八)有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