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办本辖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