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边境旅游第六十二条已修改从事边境旅游领队业务,应当取得边境旅游领队证。申请取得边境旅游领队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导游证;(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者经省、市(州)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语言水平测试合格;(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经理、计划调度员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五)与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被吊销边境旅游领队证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边境旅游领队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