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职工带薪休假旅游。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