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农业、教育、交通运输、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