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第九条已废止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 第十条 鼓励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科技资金。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人意愿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捐赠人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