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科技开发贷款、国内国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的科技资金以及其他科技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报项目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落实配套资金。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