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六条已修改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起草,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家起草。法规草案稿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