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作审议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