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后,法制委员会应当与有关委员会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