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批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查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