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五条已修改法规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