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珍贵树种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公安、环保、国土资源、科技、交通、教育、外事、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珍贵树种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