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珍贵树种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不履行保护珍贵树种的宣传教育等法定职责致使珍贵树种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