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