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继续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应通过教育使其退回,教育无效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数追回冒领金额,并可处以冒领金额1至2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