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假冒专利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