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其组成人员中,傈僳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由傈僳族公民担任县长。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