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