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建筑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合法权益,或者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