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