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印刷、复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