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六条已修改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年。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机构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办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