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款的百分之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