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植树造林第三十条有效提倡实行封山育林。适宜进行封山育林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封山育林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封山育林应当根据“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确定适当的封育范围、年限及允许进入封育范围的期间等,并遵守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在封山育林区域内,禁止放牧和采土、采砂、采石及其他采掘行为。但在当年的开山期内允许农民采药、采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