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利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