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对森林、林木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公布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作为生态公益林管理,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禁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作为商品林经营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