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盐业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