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食盐批发企业向食盐零售经营者批发的食盐必须是小包装的食盐。

食盐小包装使用全省统一的注册商标和防伪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监制。

禁止擅自生产、购进、销售食盐小包装和防伪标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