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