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电力、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