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处以应缴数额10%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