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水、矿产、渔业、野生生物等资源破坏的,由有关资源保护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